(2015)益法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健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23号罪犯李健,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2001)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01年10月14日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9月1日转入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经侦查,发现有漏罪。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攸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李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决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04年11月1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