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市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毛振江、刘志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生,系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毛振江,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刘志红,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毛振江、刘志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审 判 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