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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与徐其立、徐其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徐其立,徐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韩峰。委托代理人郭良森、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其立。被告徐其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潍城区交通服务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徐其立、徐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车辆损失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