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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左中旗人,农民。被告敖某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敖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敖某某的送达地址,对被告敖某某无法进行送达,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