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润梅与高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梅,高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保字第4—2号申请人张润梅。被申请人高彩玲。申请人张润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彩玲实际所有并占有控制的财产铺面一套予以查封,即位于甘沟驿镇卫生院旁边商品住宅楼从南向北数为第二套的一层铺面,面积约70平方米(无房产证,共四层,一层为地下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彩玲实际所有并占有控制的财产铺面一套予以查封,即位于甘沟驿镇卫生院旁边商品住宅楼从南向北数为第二套的一层铺面,面积约70平方米(无房产证,共四层,一层为地下室)。二、指定被执行人高彩玲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彩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擅自变卖、处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