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伊通小孤山镇二龙村委会诉司传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民委员会,司传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克岩,主任。被告司传松,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司传松返还承包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