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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殿军与被告贾瑞军、郝瑞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军,贾瑞军,郝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付殿军。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贾瑞军。被告郝瑞凤。原告付殿军与被告贾瑞军、郝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瑞军、郝瑞凤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贾瑞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25‰,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现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贾瑞军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25‰的事实。被告贾瑞军、郝瑞凤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贾瑞军、郝瑞凤婚姻登记证明,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6日被告贾瑞军以做煤炭买卖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2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付。另查明,被告贾瑞军与被告郝瑞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贾瑞军、郝瑞凤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郝瑞凤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瑞军、郝瑞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付殿军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贾瑞军、郝瑞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鸿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