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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中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中禹,颍上县八里河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松,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禹,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颍上县八里河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昌银,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中禹、第三人颍上县八里河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颍上鸿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展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