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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袁苗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袁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生于1998年10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袁苗,女,生于1973年11月,回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袁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袁苗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苗在中国建设银行邓州市支行的存款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