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善茹与安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善茹,安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善茹(又名赵善如),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俊民,男,上诉人赵善茹因与被上诉人安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善茹、被上诉人安俊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安俊民与赵善茹多有经济来往,前期借款总算账后,2011年11月26日,赵善茹向安俊民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安俊民现金贰万元。半年还一万,一年内还清。2012年5月25日,赵善茹还款1万元。剩余款项未还,安俊民诉至法院。原审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善茹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按照约定返还全部借款,其拖欠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赵善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安俊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善茹负担。宣判后,赵善茹不服,上诉称:1、郝某某与安俊民录音显示,安俊民承认赵善茹1995年借款6000元,归还1000元,余款5000元。赵善茹近几年本息已还6万,赵善茹不欠安俊民款项。2、2011年11月26日借条中的2万元赵善茹已经全部还清。没有退还借条是因为还款时借条原件不在安俊民身边。3、本案借款发生在2011年11月26日,安俊民2015年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4、安俊民涉嫌非法集资,本案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请求改判驳回安俊民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安俊民答辩称:1、6000元钱是1995年借的,本案2万元是算完以前所有帐以后还欠安俊民钱,重新打的条子。赵善茹还欠1万元没有还。2、安俊民在2013年3月、2014年7月都去找赵善茹要过帐。3、安俊民是否非法集资与本案没有关系。二审庭审中,赵善茹提交:安俊民与郝某某的录音U盘一个,欲证明赵善茹借安俊民6000元,归还1000元后还剩5000元,赵善茹在5000块的基础上又还了5万元。安俊民质证称:录音不完整,只是截取了对赵善茹有利的内容。安俊民申请证人钟某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安俊民在2013年3月、2014年7月都向赵善茹要过钱。证人钟某某称:2013年3、4月和安俊民一起去赵善茹开的棋牌场要过帐,他们谈的时候我不在场。2014年我给他俩之间说过账的事情,他俩都不让步。赵善茹质证称:对钟某某证言不认可。钟某某没有和安俊民一起找过赵善茹,2014年年底是钟某某单独找的赵善茹。经评议认为:赵善茹提交的安俊民与郝某某的录音内容经过剪辑,内容不完整并且录音内容不能显示2011年11月26日以后的还款情况,本院不予采信。钟某某证言。赵善茹对钟某某证言不予认可,钟某某称安俊民要账时其不在现场。故钟某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安俊民的主张。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一、2万元债务赵善茹是否全部归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善茹上诉称1995年借安俊民现金6000元,归还1000元,余款5000元,高息还了5万元;本案所涉的2万元也是1995年借款5000元的利息,并且2011年11月26日借条中的2万元也已经全部还清。但其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内容不完整,录音内容不能显示2011年11月26日出具借条之后的还款情况。赵善茹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该条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赵善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对赵善茹主张安俊民2015年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本案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赵善茹上诉称本案涉及非法集资,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但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条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善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