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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刑初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刑初字第0001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绰号:李小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县。200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26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德、陈昌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XX与蓝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后,在本县双桂街道西城路惠民小区院坝内,以137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海洛因2个包子贩卖给蓝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蓝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个包子(净重0.07克、0.09克),在被告人身上查获毒资137元和疑似毒品9个包子(净重0.49克、0.07克、0.12克、0.11克、0.13克、0.09克、0.10克、0.12克、0.13克)。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蓝某某的证言,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通话清单,称量笔录与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1.5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鉴于被告人具有再犯与累犯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七元以及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吴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