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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南某,荆州中学职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