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南某,荆州中学职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