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勇杰与王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杰,王小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820号原告陈勇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杰诉被告王小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