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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勇杰与王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杰,王小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820号原告陈勇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杰诉被告王小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