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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作坤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作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5号罪犯郑作坤,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2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2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作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作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郑作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作坤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0次嘉奖,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郑作坤于2013年3月11日、2015年1月9日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郑作坤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82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03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作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作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