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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