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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菲与谢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09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从2012年9月29日起至执行兑现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2000元,执行费451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这一案件与其他几个案件同类,合并执行比较有利,申请人刘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对于(2014)榆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