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玉琴与郭维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琴,郭维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琴,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维静,成都雨阳润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周玉琴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文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维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78号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