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海波与罗炜、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波,罗炜,谢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谢海波,干部,住涟源市。被告罗炜,干部,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建街市。被告谢艺(系被告罗炜之妻),居民,住涟源市。原告谢海波与被告罗炜、谢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波参加诉讼,被告罗炜、谢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海波诉称:被告罗炜因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原告谢海波借款,其中于2013年8月23日借款5万元,于2014年2月23日借款5万元,于2014年8月28日借款15.5万元,且均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谢海波多次催讨,二被告拒绝偿还。被告谢艺系被告罗炜之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现原告谢海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炜、谢艺共同偿还原告谢海波借款25.5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谢海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借条三张,拟证明被告罗炜先后三次共向原告谢海波借款25.5万元的事实;二、《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罗炜、谢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罗炜、谢艺未作答辩,未向本院举证,亦未对原告谢海波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波提交的证据一、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应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罗炜、谢艺系夫妻关系。被告罗炜先后三次在原告谢海波处借款合计25.5万元,分别为2013年8月23日借款5万元,2014年2月23日借款5万元,2014年8月28日借款15.5万元,并均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谢海波向被告罗炜、谢艺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罗炜向原告谢海波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鉴于被告罗炜、谢艺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谢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系被告罗炜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谢海波要求被告罗炜、谢艺共同偿还借款25.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炜、谢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谢海波偿还借款25.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被告罗炜、谢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