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江·尔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拜尔江·尔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别名艾克巴尔·艾尔肯,男,1983年5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阿克苏市(以上均系自报)。骨龄鉴定大于18岁。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89号门前,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大衣左口袋里的一部“三星SM-G3589W”型手机盗走,后在逃离途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临床学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2)金牛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克拜尔江·尔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菊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