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希荣等与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荣,樊金城,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垦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希荣。委托代理人:樊金城。原告:樊金城。被告: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垦利县郝家镇郝家村。法定代表人:黄振,镇长。原告张希荣、樊金城诉被告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希荣、樊金城于2015年5月25日以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请求撤回对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希荣、樊金城以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撤回对被告垦利县郝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荣、樊金城撤回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云审 判 员 王学亮人民审判员 张恒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燕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