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