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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顾×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力残疾三级),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1(系王×之父),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