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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祥文与朱玉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陈祥文。委托代理人吴烨丰,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文与被告朱玉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