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诉唐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唐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某某,男,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叶某某,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