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行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得弟、杨智勇等与唐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得弟,离休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智勇,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利,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美。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涛,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卫民,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文存,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金荣,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市长。委托代理人严冬,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运至,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上诉人杨得弟等8人诉唐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的唐高建征告(2014)5号《关于付家屯自建工房征收补偿结果公示的公告》是针对被征收人张少凤、李凤兰的具体补偿内容及数额进行的公示,上诉人杨得弟等8人与该公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杨得弟等8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得弟等8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得弟等8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平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代理审判员 江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简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