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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菊云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云,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朱菊云。委托代理人梁清华,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尹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云诉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朱菊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菊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文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静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