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陈春来、陈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陈春来,陈丰收,靳小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门街**号。负责人郭晓鸟,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陈春来,男,195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丰收,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靳小团,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陈春来、陈丰收、靳小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