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超与南通俏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超,南通俏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姜超。被告南通俏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五洲路52号。法定代表人郭胜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超诉被告南通俏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超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超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超撤回对被告南通俏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姜超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焱华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