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盾与江苏康宝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盾,江苏康宝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肖盾。被申请人江苏康宝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汉臣,总经理。申请人肖盾称,2014年9月,在被申请人江苏康宝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汉臣邀请下,申请人将人民币20万元投入被申请人在海门市正余镇的农业项目,同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现发现被申请人又与陈含红合作经营该项目,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情况紧急,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故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海门市正余镇古坝村农业项目中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康宝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海门市正余镇古坝村农业项目中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