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1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秦某,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蔡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蔡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