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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291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秦某,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原告蔡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蔡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