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