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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第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王玺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负责人:俞军,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工业园机场大道1515号。原审被告:温州环球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2999号。原审被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翔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敏敏,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齐照玉,董事长。原审被告:孙眉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市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温州市巨星特钢有限公司、温州环球合成革有限公司、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丰实业有限公司、孙眉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州市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