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前国与陆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国,董昌静,陆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74号原告陈前国,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昌静,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陆伟,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359-0法定代表人杨道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杨,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程前国陆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董昌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前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前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