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代武申请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代武,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金代武,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450号。法定代表人董长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金代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代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动力设备安装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金代武本金87000元,案件受理费1983元,合计人民币889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