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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贾某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