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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年与被告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华天居大酒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年,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华天居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吴红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华天居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年与被告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华天居大酒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年以与被告大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华天居大酒店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红年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年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