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苗等与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苗,陈军,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凤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880号原告何苗,女,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陈军,男,土家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尹凤午,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苗、陈军与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何苗、陈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苗、陈军负担。审判员 曲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