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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永寿、王小侠、陈社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曹永寿,王小侠,陈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43-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永寿,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侠,女,1960年0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社平,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永寿、王小侠、陈社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2049.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曹永寿、王小侠、陈社平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4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