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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2014年1月1日。法定代理人庄某,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审 判 员  陆预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