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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明与被执行人徐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明,徐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明,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徐书汉,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福明与被执行人徐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乾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徐书汉名下的坐落于乾安镇纺织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1388号楼房一处,在送达给徐书汉执行通知书和查封裁定时,被执行人徐书汉提出该判决尚未生效。2015年3月17日,本院行政庭向本案移送了情况说明,证明该判决确实未生效,本院应依法解除对徐书汉名下的坐落于乾安镇纺织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1388号楼房的查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徐书汉名下的坐落于乾安镇纺织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01388号楼房的查封。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