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成晓平与陈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晓平,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成晓平被执行人:陈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1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明(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明(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04319141079#1的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