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朱玉杰与李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杰,李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志,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玉杰与李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李国志名下、位于甘南镇繁荣街、房证号为“甘房证字第008162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朱玉杰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