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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韩喻荣与何开银、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喻荣,何开银,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喻荣。委托代理人王定勇(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开银。委托代理人贺德威(特别授权),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艾泽兵。委托代理人贺德威(特别授权),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少雄。委托代理人徐卫东(一般授权),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25幢15号。法定代表人冯强。委托代理人张明秋(一般授权),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喻荣因与被上诉人何开银、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喻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定勇,被上诉人何开银的委托代理人贺德威,天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德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卫东,东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望代理审判员  刘 文代理审判员  雷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