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善坤劳动仲 裁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曲家云传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曲运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4)第179-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曲家云传采石场银行存款192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