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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劳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42号原告劳某某,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劳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章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谢某甲。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违法行为,且非常严重。多次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取走结婚时的嫁妆首饰变卖,及盗取银行卡存款还债。每次被原告发现后,被告都苦苦哀求并许下誓言承诺最后一次。但无论原告如何苦心规劝,被告劣行不改。最后被告于2014年7月将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开平市西宁路57号401房变卖还债。本以为浪子回头金不换,也说是最后一次,为了女儿能够有个完整的家庭,给最后一次机会,但被告始终不悔改。2015年3月13日被告躲债逃跑了,留下一堆赌债给原告,原告实在是熬不住了,讨债人上门追债,到原告工作地方骚扰,令原告家人受到严重精神折磨,严重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准予原告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谢某某由原告劳某某抚养。原告劳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谢某甲情况。4、借据原件六份,证明被告因有赌博违法行为,多次借款还赌债,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以上证据1、2、3、4原件已退回给原告劳某某,本院存留复印件备案)被告谢某某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4,该证据反映反映谢某某借款情况,但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属被告赌博欠下的债务,本院不作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谢某甲。现原告以被告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原告提供证据4的借据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未能充分反映被告确实有长期赌博恶习,仅凭原告口头陈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劳某某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