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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大银与杨玉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大银,杨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范大银。被申请人杨玉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杨玉岭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岭驾驶的肇事车辆苏C×××××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