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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王红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红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巧,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建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红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珊珊-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