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贾正苗与王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苗,王明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贾正苗,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明其,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苗与被告王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正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贾正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正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贾正苗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