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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贾正苗与王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苗,王明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贾正苗,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明其,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苗与被告王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贾正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贾正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正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贾正苗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