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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董磊与尹礼飞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尹礼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董磊,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尹礼飞,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磊与被告尹礼飞债权纠纷一案中,董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董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