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董磊与尹礼飞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尹礼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董磊,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尹礼飞,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磊与被告尹礼飞债权纠纷一案中,董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董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