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